我母親1993年4月份從單位辭職,原單位保險只給交到了92年12月份,少交了4個月的,自己在外邊補交的這4個月
工齡鑒定的時候,勞動局說93年1月-4月這4個月如果有單位但自己繳納的保險,就視為失業人員,以前的所有工齡都無效,這是政府的新政策。
本人法盲,想請問下,是不是有這條政策。還有就是,這10年的工齡如何纔能找回來,從勞動局已經被支到了無數個地方了,到現在至少快跑了半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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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