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5年10月在本市公立校執教,2001年9月21日單位同意我辭職,2001年9月27日上級教育局同意我辭職,而和平勞動局養老保險科謝科長卻以市人力社保局“年檢年,月檢月”為由(各區勞動局、人纔市場也一樣的回復)認定我2001年9月不算工齡,即認定我工齡是5年11個月,不是6年整,市局規定有道理嗎?
備注:事業單位每月8號發工資,我現有2001年9月單位為我繳納公積金證明,不是2001年10月辭職,僅幾日之差,盡管我也收到2001年9月單位給的工資和公積金,也有20多天認定工作了,但9月卻不算工齡??我是已近一年無力繳納社險的失業人員,少認定一個月的工齡,意味著我要自行多繳納一個月600多元社險,畢竟我還要繳社險和醫療險10年之後,纔能在退休年齡時領取退休金和享受醫保,為什麼要讓我雪上加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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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