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父親天津人,明年60歲,現在辦理知青工齡審定,要下鄉證明。
他69年從天津遠赴內蒙古下鄉(派所有遷出下鄉證明);
81年回的天津(檔案裡有當年街道給開的待業證明寫到“81年病退回津”),但是回來後沒有分配工作、也沒有上戶口,之後犯小錯誤(可能是偷東西啥的)關了幾個月出來,派所順便給上了戶口(當時已經83年)所以遷入戶口頁上寫的“刑滿釋放”,現在我們把材料交勞動局辦知青退休(69年-81年下鄉),勞動局的說法:
1.缺少下鄉回津證明——遷入記錄(83年刑滿釋放)不是下鄉回津證明;檔案袋裡當年街道蓋章的“81年病退回津”的紙不算正式下鄉回津證明(不能算嗎?);最好找檔案館開下鄉來回證明(但我父親當年跟街道下鄉,檔案館說沒有記錄,跟學校下鄉的一般纔有記錄);
2.這種情況,我去下鄉所在地(內蒙古)的派所,開當年下鄉回津證明算不算?
3.有刑滿記錄的知青,辦不下來退休,市勞動局說這個沒有正式文件,但通常是辦不下來的;(這麼重要的事,難道真沒有個文件規定嗎?)
求求指點吧,我父親明年60,一直沒有過正式單位,視力殘疾,現在生活成問題,辦下鄉工齡我覺得是大事——並非一定要辦下來,如果不能辦,我希望得知明確的理由(政策規定),後半生也算對老人有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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