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正在辦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寧河縣政府
2012年5月
網友你好:
感謝來信,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關於((動物防疫合格證》發證問題
關於您所反映2009年在潘莊工商所注冊登記養豬場,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如果此證一直未年檢換證,應早以過期作廢。
依據2010年5月1日實施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不滿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養殖場所,應當在2011年5月1日前達到規定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如《動物防疫合格證》經年檢換發,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經所屬鄉鎮獸醫中心站和檢疫工作人員現場審核後合格,可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年檢手續。
2、不存在建設馬城項目,周邊區域符合防疫條件的養殖場不給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寧河縣畜牧水產局
201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