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在天津軋三制鋼有限公司參加工作,該公司於2009年破產重組,成立天津冶金集團軋三友發鋼鐵有限公司。
近日天津冶金集團軋三友發鋼鐵有限公司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其連續工齡只有2年多,也就是說我認為一直在一個單位,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我是否應該享受2009年破產退出企業職工的補償金。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