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好!
我於2011.12.1日提前申請了產假,2012.1.2日生了小寶寶,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產假期間公司未支付工資。2012年4月16日,產假歇完,開始上班。已提交各種生育津貼申報的各種資料,由於檔案委托在人纔,領到生育津貼需要至少半年時間。能否要求公司現在支付產假工資?另外公司的保險基數是1720元,本人從事教育行業,基本工資2300,加上課時收入,每月約3500,能否主張,以此基數(3500)發放產假工資?如果合同到期(9月份),本人不想續訂,但生育津貼還沒有下來,單位以各種理由推脫,是否只能申請勞動仲裁?
問題很多,請領導賜教!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生育津貼的計算基數是按繳費人員當年的繳費基數確定。而職工的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確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工資的部分支付給職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產假工資和社會保險發生爭議,可以到仲裁部門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