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即津政發〔2005〕069號中第17條規定:
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能幫忙解釋一下除以30.4的根據麼?
職工正常的自然月內的工作日最多也只有23天啊。個人理解生育津貼既然是按日發放,就應該除以自然月或自然年的工作日數。
希望能給個合理的解釋,謝謝。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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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