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批准的宅基地,已經核發准建證,並且已經動工,但之後由於一些特殊原因一直沒有建完,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只要已動工興建,並沒有規定具體房屋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建設完工,(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就應該是法律允許的)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可以繼續建房”?
尊敬的“NANA”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關於“農村宅基地建房”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已責成區相關部門進行辦理,待有確切結果後我們將再次向您反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寶坻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尊敬的"NANA"網友:
您好!您所諮詢的關於"有關農村宅基地建房的具體政策規定"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並責成區國土分局及規劃局進行辦理,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根據我市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延期的,原核准文件失效。
區相關部門責成專人與信訪人取得聯系,就所提問題做進一步了解,但按其所留電話,未能取得聯系。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