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企業工作15年多了,如今企業不景氣和我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解約應該給予補償,但我們公司的合同在一年之後都是跟其他勞務公司簽訂的用工合同,實質上還是在那個企業乾,請問這樣的情況我能申請仲裁要求賠償嗎?
如果仲裁後對方因沒有資金支付賠償怎麼辦?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仲裁後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時限履行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