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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公交車不找零,這件事情筆者不僅早有耳聞,而且親身體驗過。2012年4月28日12:45分,筆者乘坐天津公交集團二公司652路公交車從大港板橋紙廠到咸水沽。上車後司機告訴票價3元,由於身上只有5元零錢,投幣後告訴司機自己多投2元,一會有乘客上來的時候找回來。司機未置可否。到前營站時有乘客上車,筆者和乘客商議要回2元錢,司機予以阻攔,說是按照公交集團的規定,上車自備零錢,多投不找零。筆者隨後撥打了天津公交集團二公司客服電話27111529 ,接電話的男同志回答:“公交車上不找零,是他們公司的內部規定,如果找零了,將會處罰司機四千元人民幣。”我問他們的依據是什麼?客服人員答復:“這就是他們的規定,沒依據,目的是防止司機和別人串通貪錢。”
“公交車不找零”,不止在天津,全國其他地方也有這種規定,這究竟是否合理?筆者聯系了律師界人士。據他介紹,公交公司自行設立“多投幣不找零”制度不合法,是明顯的 “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合同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原則。第一,法律地位不平等,為了防止內部盜竊公交公司單方面制定“公交車不找零”,假如乘客為了節約錢,制定一個沒零錢不投幣可以麼?第二,訂立合同不自願,上車乘客按物價部門核准的價格投幣後,乘客完成支付義務,與公交公司形成了買賣關系,投幣就已經多出部分顯然屬於公交公司不當得利,多支付的票款乘客提出要索取,是不自願的。假如乘客上車少投幣可以麼?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返還,公交公司不予返還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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