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問一下,如果我與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我主動提出不再與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進行經濟補償,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的標准是怎麼計算的?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