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81歲獨居,由4個子女共同照顧,母親去世5年。近日,兩個女兒指使老父出頭,在兩個兒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中原地產簽訂賣房合同,作價81萬將老父在大直沽的一套偏單賣出,現正辦理賣房手續。女兒准備賣完房後,再讓老人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女兒。問題是房子賣了以後,老人去向不向兒子說明,老人今後的生活也沒有給兒子承諾,一旦將來老人反悔,無房無錢,老人的生活沒了保障。諮詢法律,房子一半為母親遺產,應由父親及子女5人共同繼承。就是按照繼承法分母親名下的遺產,兒子也不過是分得區區幾萬元,而之前兩個兒子都表示過,如果某女能夠承諾照顧老人晚年生活,兒子可以完全放棄繼承權。關鍵是即沒有贍養老人協議,也沒做繼承析產公證,在兒子不知道的情況下,房子就賣了。請問,河東區房管局,是否只要有老人的房屋證和中原地產的合同,就可以買賣過戶,國家有無相關的法律規定。能否在子女都同意,並安排好老人今後生活後,再做房屋過戶。
雪鶴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