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77年6月8日出生,1999年9月領取結婚證,我愛人是天津戶籍,我的戶籍在內蒙古包頭市。我在天津上高自考取得本科(未拿學位),2005年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後一直在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在2003年的時候,購買了天津市河東區新開路房屋一套(產權證是我個人的名字)但未辦藍印戶口。聽說戶籍政策是投靠配偶需要結婚滿八年且本人年滿35周歲。到今年的6月我就年滿35周歲了,不知能否解決戶籍遷到天津的問題?如不能解決,現在的戶籍政策是什麼?像我這種情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纔能將戶口遷來?期盼您的答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4月27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根據您的情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如您已年滿35周歲,結婚並在津居住生活十年,可到您愛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在津落戶。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