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月份在夜班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後到醫院就醫,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是單位支付的。出院後的復診費用是由我自己墊付的,還沒有報銷。我有幾個問題:
1.工傷休假期間的工資是按什麼標准發的?我過去一年平均每月拿到手的錢是1600塊左右(這還是白班、夜班的工作,不全是正常班。多的每月兩千出頭,少的不到800塊,這符合規定嗎?)。這個月纔給我750塊錢的工資?怎麼差這麼多呢?現在最低工資也都1310了啊!我在網上看到說按過去一年平均每月拿到的錢計發工資,請問到底是怎麼算工資?
2.工傷補助是按什麼標准確定的?錢是由單位出,還是工傷保險基金出?
3.我門診復查幾次,有幾次沒有開藥和治療,只有掛號條。單位說像這種沒有醫藥費的、只有掛號條的,也不能報銷。請問有這樣的說法嗎?單位(或國家?)省了錢,我自己就該倒霉?那還不如找大夫隨便開些消炎抗感染的藥呢。還有什麼錢是工傷保險和單位不給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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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