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請問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但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請問,此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就續簽的部分主張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依據是什麼?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提前向勞動者發出續訂合同通知書,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以書面形式續簽勞動合同,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補訂勞動合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