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我陪親人到泰達醫院就診。把電動車停放到了該醫院指定的停車位。當我就診完畢後,想騎車回家。此時發現電動車的電瓶被盜。
隨即,我找到當天值班的管理人員。該人員,不但推卸責任,而且對我恐嚇威脅。
我到該醫院就診,我既是患者也是消費者。該醫院就有保證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無論該停車場收費與否,都不能免除管理責任。而且,該停車場在泰達醫院的紅線范圍之內,但並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沒有監控錄像,也沒有,進出記錄。所以我丟失的電瓶理應由泰達醫院進行賠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建議您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感謝您的關注。
濱海新區政府
20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