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去年十二月中下旬參加了一個社會老年人家政的工作,當時去的時候工作人員說,工資的標准是,按區裡發給各老年人的家政服務票,面值的百分之四十計算,是不是合理?2.今年陰歷年後,家政服務部通知家政服務人員新的工資計算標准按家政服務票實際面值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以前說的是百分之四十計算),一月份陰歷年以前,家政服務部給的工作,是延續去年家政公司沒完成的家政服務票,而且沒告訴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的人員工資的計算有變動,家政服務部再沒有通知工資有變動的前提下,確按照家政服務票實際面值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了,合理嗎?3.家政服務部推諉說,以前的百分之四十計算,是以前的工作人員的問題,現在那個工作人員辭職了,鳳和家政公司就把以前的工人工資壓縮到服務票面值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了,這個做法合理嗎?那個辭職的人與鳳和家政公司內部的問題,為什麼要讓乾家政的服務員來承擔責任呢?去年十二月份的工資也是按服務票面值的百分之四十就算的,為什麼鳳和家政沒有發現有問題呢?就算是有問題了,今年一月份,家政服務部是不是應該急時告訴服務人員工資有變動了,為什麼都過完陰歷年以後了纔告訴呢?每一份,工資與服務票鳳和公司不應該有個核對核算的部門嗎?這個鳳和家政是否有資格資質作家政公司?如今工資差了二百多
現在有了這個平臺老百姓有福了,大大的減少了安分守法的老百姓無處申冤的尷尬
望:各位領導來關注一下這個問題!!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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