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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對《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范》進行補充規定從本月起實施。按照補充規定,對於未封閉的陽臺、樓梯等將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計入建築面積,而明確為飄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
《規范》指出,房屋中類似飄窗的建築部位,當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大於或等於0.3米,自外牆牆體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小於或等於0.6米,窗臺面至飄窗頂板底高度小於2.2米時,按飄窗對待,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上述條件的,按其圍護結構外圍的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未封閉陽臺,上蓋水平投影范圍大於等於未封閉陽臺外圍,按陽臺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不計算建築面積的未封閉陽臺、走廊包括:無上蓋;上蓋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於層高;上蓋水平投影范圍小於底板水平投影范圍。二層陽臺下方,與一層室內相通有圍護結構不封閉的部分,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這裡提到的二層陽臺下方中“與室內相通”指“與成套房屋套內相通”。“一層有圍護結構”指圍護結構必須滿足不封閉陽臺的條件(即三面由坎牆、欄杆完全包圍)。露臺下方或平臺下方參照二層陽臺下方的規定執行。
對於陽臺內或與陽臺相鄰的空調機位,空調機位與陽臺之間的分隔設施投影面積,全部歸入陽臺面積。對於戶室或陽臺中沒有欄板、護欄等分隔的空調機位,計算建築面積。
對於建築物主體以內未形成樓梯間的坡道、扶梯、樓梯(套內躍層樓梯除外)下方的空間無論是戶室還是公用部位,均遵循2.2米高度計算原則,層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戶室或公用部位計算建築面積,層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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