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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1年9月通過天津市公務員考試,被錄用為參公人員。我的戶口為天津市遠郊縣戶口,無法正常遷移。我根據《中共天津市委組織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關於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津人任【2001】35號文)中規定的事項,去貴局戶政大廳(和平區唐山道)辦理落戶手續,卻被告知需要提供《天津市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原件。據我向單位人事部門了解,《天津市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為制式文本,由市委組織部蓋章生效,共三份。其中,市委組織部存留一份,招錄單位人事部門存留一份,錄用人員轉檔案關系交原檔案保管部門存留一份。故無法提供原件。我同貴局辦公人員協商,將單位人事部門留存的原件帶來查驗,給貴局提供蓋我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但貴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如此解決辦法,堅持讓我提供原件,拒絕為我辦理。
另,根據落戶文件要求,我需要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戶口遷移登記表》。此表有兩處需要蓋章,分別為“承辦單位簽字蓋章”、“區縣局蓋章”。我同貴局工作人員解釋:我考入的單位為局級機關單位,不存在上級的區縣局領導部門。故無法在“區縣局蓋章”處蓋章。貴局單位工作人員也不認可此說法,也不提出解決辦法,拒絕為我辦理。以上兩個問題嚴重制約了我辦理落戶事宜,請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幫我提出解決辦法,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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