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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金茂廣場3號樓業主,開發商在辦理產權證時,要求業主必須交齊拖欠物業費和預交2012年物業費,纔給辦理產權證。開發商這樣做是否合法?
我是2008年10月辦理入住手續,入住時已預交了一年的物業費,但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管理一直沒有服務到位。我家的防盜門存在開裂等問題。多次找物業和開發商一直得不到解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還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整個小區和樓內衛生髒亂差、電梯頻繁出故障。2、樓內門禁系統一直沒有修復。3、小區地下跑水頻繁,維修後地面修復不到位,沒有用原磚修復,坑窪不平,造成安全隱患。 4、天地燴一側明溝向小區排放污水。5、小區綠化管理不到位,死苗後不及時更換和補植、草坪大面積斑禿和雜草叢生。院內垃圾處理區太亂、衛生太差、嚴重佔用草坪。9、庭院燈燈罩破碎後一直沒有修復,極可能造成安全隱患。10、樓內瓷磚脫落、玻璃破損、吊頂損壞、頂燈垂下一直沒有修復。
以上等等現象遲遲得不到解決,開發商還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部分條款沒有履行的違約行為。
以上情況是我不認可全部補齊物業費的原因,我認為開發商利用拖欠物業費為由,不配合辦理產權證是不合法的。物業費和產權證沒有直接的聯系,《合同》並沒有要求必須交齊物業費纔能辦理產權證條款,按《合同》要求:初始登記完畢後,開發商應在180日內,及時協助業主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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