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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國土房管局領導您好:
本人於2008年12月在天津百富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購買了座落於天津濱江道205號(財神道商業)310房間,並簽訂合同,合同編號為2008-0126987。建築面積23.60 m²,套內面積9.63m²,公攤面積13.97m²。
2009年11月8日開發商交房,在驗房時我發現,我購買的310房間的隔壁311房間因結構原因,後山牆前移約0.7 m左右,311房後形成一個胡同、寬約為0.7 m左右,長為311房間寬度2.41m,面積約為1.69 m²,此面積根本無法使用,發現後及時書面告知開發商,在辦理產權時,此面積不要計入310面積內。
2010年 4 月28 日,百富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函寄關於辦理產權證的通知,內容:實測後建築面積28.62 m²,實測前建築面積23.60 m²,差5.02 m²,要求補交房款,增加5.02 m²均為公攤面積和311後胡同面積。
接到通知後本人多次找到百富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要求合理解決此事情,開發商稱,實測後此面積為貴局測量大隊所為,開發商不予解釋,但測量大隊不接受個人諮詢,因此至今無結果。
本人對實測後面積有2個問題:
1、311房間後胡同面積約1.69 m²不應計入310房間內。
2、公攤面積增加過多。(約為3.33 m²)是否有據可依,在整個建設過程中,
本人未收到開發商關於任何規劃、設計變更通知要求確認。
要求:以上2條面積假如開發商想計入310房間也應屬重大變更。應事先征求本人同意後,雙方訂補充合同。否則,應視開發商違約。以上所述問題本人百思不得其解,是否在開發商申請實測面積過程中某個環節存在違規行為。請局領導在百忙中過問此事,以幫我維護合法權益。
謝謝!
2012年2月16日
胡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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