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前段時間通過中介買了南開區華苑居華裡的一套二手房,在繳納稅費時存在一點疑問:賣方房本上土地使用性質是出讓,而在繳納稅費是卻交了土地出讓金(土地性質屬劃撥的交,出讓的不交),諮詢中介說該片地最初屬於劃撥性質,需要交。請問,交土地出讓金是按照該土地最初性質還是按照賣方房本所寫的性質為准,如果以最初性質為准,買方如何查知?
林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2月1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