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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領導,您好:
本人打算申請本市限價房,本人所在企業每年為職工按比例繳納年金,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的補充制度,是否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在計算個人收入時,是否不應該將年金作為個人可支配收入?因為此年金同養老保險一樣,必須等退休之後纔能取出。請告知,十分感謝!
以下是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的部分介紹:
http://www.tjsat.gov.cn/0100/010003/01000303/20111130142940343.html
關於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見於《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見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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