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是河西區僑馨園小區居民,現在在按照《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綜〔2011〕426號辦理產權性質由非居住向居住變更過程中遇到以下兩個問題:
一、根據文件規定,僑馨園已經辦理產權證的居民在辦理變更時多交稅費不予退還,我覺得明顯不妥,理由如下:
僑馨園項目售樓處公示的國土房管局頒發的房地證(津字070600000017號)注明的用途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依據《全國土地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2001年8月21日國土資發[2001]255號文件),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屬於住宅用地的子類。這一點與文件中其他47個項目有明顯的不同。
正是由於國土房管局頒發的房地證,供水、供電、供氣、暖氣、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依據國土房管局提供的有關證明,一致認可了房屋的民用住宅性質。房屋使用的水、電、煤氣、暖氣全部為民用,購房中我使用了公積金貸款。
基於上述特殊性,辦理產權證前,全體居民對小區的居住性質深信不疑。我們小區居民在收到“非居住”性質的產權證後纔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具體說是小區居民和相關政府基礎設施、銀行部門都對國土房管局頒發的房地證(津字070600000017號)和頒發的產權證非居住性質之間的自相矛盾感到不解,纔有了我們強烈的維權舉動。
我們小區現在已經辦理產權證的居民沒有一個是當初認可“非居住”性質纔辦理的。一部分是辦理了產權證後纔發現權益被侵害,纔主動維權,一部分是擔心問題長期解決不了,開發商跑掉了,連非居住的產權證都辦不了纔先辦非居住產權證並進行維權的。
居民們原先都有個信仰,政府如果同意進行產權證變更,變更和新辦的肯定會一視同仁。結果現在先辦證的居民卻要遭受上千元的稅費損失,我懇請政府主管部門考慮僑馨園的特殊情況,在產權性質變更中退還稅費。
二、在產權變更過程中,房管局又在文件要求外額外附加條件,要求非居住變更為居住性質的居民必須還清公積金貸款,否則不予辦理。我們懇請市房管局取消相關規定,因為很多居民還不起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