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薊縣天一綠海小區購買的房屋,合同規定:土地使用權有效時間為2010年10月---2080年10月,共70年。但在今年通知辦理產權登記證時,開發商非要把合同修改成2006年4月---2076年4月,這樣一來,我的房產使用期限一下縮水了4年多。我們找他們多次,理由是他們是在2006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我們認為如果買房簽合同時告訴我們這一點,我們沒意見,但現在單方修改,我們無法接受。
請領導在百忙之中予以答復,我們有權讓開發商予以補償嗎?
劉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月16日
您好,留言收悉,由於您所留電話為假號,我局工作人員無法與您取得聯系,建議您重新提出問題並留下有效聯系電話,以便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