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依麗園的業主,最近幾天我們小區物業通知業主開始收取車位費(停車費),以後刷卡進入,每年600元,對於這個價格我們沒有異議,但是對於物業的霸王條款我們產生了懷疑,我們想諮詢相關部門領導,這樣的條款是否是合理的:1.收取車位費(停車費)後,物業不給業主安排固定車位,還是像現在一樣隨意停車,回來晚了,照樣自己找車位;2.收取車位後,物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車輛刮蹭,丟失等事故概不負責;3.交車位費(停車費)時,物業不給開具發票,只是一張收據,而且明細只是寫服務費,不給我們寫車位費或停車費,如果是服務費那我們交的物業費又是什麼呢?所以我們想諮詢一下相關部門領導,這是否是合理的?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並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會及時向您反饋辦理結果。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區政府督查室
2012年1月16日
您好!區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已經與您取得聯系,並向您解釋說明了相關問題。
201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