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0年購買了南開區陽光晶典苑7號樓住房一套,並進行了所有權預告登記。登記為“混合型公寓”,未標明“居住”或者“非居住”。該房屋預計2012年7月交房。
最近我閱讀了《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請問我在辦理房本時,是否可以申請並提交《承諾書》後,按“居住”用途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從而拿到“居住性公寓”的房本?
如果拿到“居住”的房本,就可以順利落戶並辦理子女就近入學手續了吧.謝謝!
章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