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10年在北辰區萬源購二手房一套,並與2010年2月份過戶本人名下。近來得知以前房主自2007年以來3年的水費未交。馬莊自來水公司前來催收(本小區,之前數年從未有人來收水費),本人處理如下:
1. 將自房屋過戶日至今的所有水費600多元繳清;
2. 房屋過戶日之前3年水費,本人認為水費欠賬長達3年,竟不予催收,屬自來水公司自身責任,本人不予繳納。
催收人員表示同意,但2個月後,再次上門,表示之前3年必須繳清,否則停水處罰。
請問:馬莊自來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該向哪個部門尋求解決?
尊敬的李冰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您所提出的問題是房屋買賣雙方應協商解決的問題,目前這種情況建議您聯系前房主和供水部門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建議您走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