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天津供電局在用戶換電表後辦理相關手續時,把用戶原購電卡上的購電數、錢數改寫為錢數。等於將用戶以前購買的商品強行退回。
作為政府管理部門,使用這種非法手段有損政府形象,得不償失。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2年1月9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現答復如下:
更換智能型電表是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委2010年8月11日下發的津經信電力〔2010〕16號文件執行的,其中規定了原表內預購電量處理原則:換裝智能型電表後,對原表內剩餘電量按現行電價折算為電費,在第一次購電時充入智能型電表內作為預購電費,不做電費退費處理。電力公司作為企業,首先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原則辦,請廣大用戶理解、支持,這只是更換智能表後新遇到的一次性過渡問題,剩餘電費將通過今後的日常用電來使用消化。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