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你好:我母親在咸水沽鎮校園裡2號樓居住,今年的供熱溫度很低,經聯系供熱站工作人員測溫,室內溫度為16.6度(而當日的室外溫度6度,測溫時間為下午14點)而後多次與區供熱辦聯系,他們答復為:沒辦法,維修人員都出去了,找到市供熱也沒辦法,你們那每年都不熱,又不是光今年不熱。至今也未見有相關人員上門維修,室內溫度仍然維持在15度左右。所以我建議
一、 目前的測溫裝置是由供熱部門提供、由供熱部門工作人員測量,對測量出的數據難免會有傾向性,應由供熱部門以外的中立部門來測量溫度。
二、 應對供熱部門的供熱能力即鍋爐的容量予以公式,避免出現小馬拉大車的現象。應建立對供熱不達標用戶供熱解決辦法和預案。
三、 我們手中的供熱合同是我們與供熱部門強制簽定的格式合同,低於2度退還比例為10%,但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法》規定,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標准提供服務即為違約,應承但賠償責任,所以供熱部門應全額退還取暖費並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