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負責同志:
按照電力部門的解釋,更換智能電表後原電表內所存電量按現行電價折算成錢,存入智能電表內。他們說這是根據津經信電力[2010]16號文件執行。聽起來貌似合理合法。但是其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合理在於大家提前交錢,按約定買了電,存在表內,因為換表要折成錢,一旦電費漲價就不可能用這些錢再買那麼多電了,讓老百姓蒙受損失。不合法之處是,即使津經信電力[2010]16號文件這樣規定,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部門規章要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是交易完成後的一種退貨行為,應當雙方協商解決,並不是電力部門說了算。我們是法制社會,請有關部門給予糾正,並有個說法。望回復電子郵件。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1年12月21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現答復如下:
更換智能型電表是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委2010年8月11日下發的津經信電力〔2010〕16號文件執行的,其中規定了原表內預購電量處理原則:換裝智能型電表後,對原表內剩餘電量按現行電價折算為電費,在第一次購電時充入智能型電表內作為預購電費,不做電費退費處理。電力公司作為企業,首先要按照文件規定的原則辦。但是,居民更換智能表後要求退出部分電費問題,電力公司也在與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妥善的辦法。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201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