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中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兩次提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
請問這個“個人”是什麼人?是以企業名義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還是以個人名義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尊敬的網友:
您好!是指以個人名義參加城職養老保險的個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