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推薦使用《圈存支付密碼器》行為違法
1、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沒有推薦使用產品的的職能!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也不是以分行名義發出的文件。
2、共發出兩個推薦使用的文件,文件內容與國家金融政策相抵觸!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無權利要求開戶單位作出承諾“不使用轉賬支票”,也無權要求商業銀行作出能諾“不賣給開戶單位轉賬支票”。
3、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賣出的《圈存支付密碼器》違法國家法律,透漏稅嚴重!。
4、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提供給商業銀行的銷貨發票為外地發票,並沒有像分行長詭辯的增加天津稅收和服務經濟。
5、《圈存支付密碼器》屬於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產品應執行以下強制性國家標准:
GB4943-2001信息技術安全
GB9254-1998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該產品沒有按照國家強制性標准進行檢驗,屬於質量法定義的“有缺陷的產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的行為屬於推銷偽劣產品。
6、一個百元不到的偽劣產品,強制銷售價格700元,銀行涉嫌偷漏稅和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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