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在11月中旬時大量裁員,當時沒有通知我離職,在同事的提醒下,注意到一個問題,我是2011年1月24日入職的,當時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是一年,同事說如果公司在續簽合同前一個月通知我不再和我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給我賠償金。如果這是這樣,我該怎麼辦?
另外根據公司目前的狀況,很有可能會宣布破產,如果是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入職最初的幾個月,由於公司人員比較少,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纔回家,但是沒有向公司提交加班申請,不過可以通過指紋考勤機查到當時上下班的時間記錄,我可不可以憑借考勤記錄找公司要補償?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再續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也要支付此項待遇。破產終止勞動合同也按照上述情況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職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申請舉報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