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寶寶是一個早產兒,現在依據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90+30+15天的產假;但由於孩子很小且因早產而不好帶,想向單位申請延長“哺乳假”。故,諮詢一下,“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結算?若不予批准“哺乳假”,並以某種理由辭退我時,我怎麼保護個人的權利?我可以獲得怎麼樣的賠償?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申請哺乳假6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政策中對單位必須批准哺乳假沒有強制性要求,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