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月前已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且公司也已經同意。我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在此公司工作不到一年(今年三月開始在該公司實習),公司為我繳納了10月(公司和個人共同承擔)和11月的社險(全部為個人承擔)。現在公司無故扣押我的就失業證和勞動保險手冊以及離職證明長達一個月之久。導致我無法去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向公司詢問,公司多次推諉,總是以手續沒辦完推脫。請問我該怎麼辦?我很著急!請問單純的向公司要回我的就失業證、勞動保險手冊是否在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之內?該如何解決?希望貴處給予答復,在此感激不盡!
尊敬的網友:
您好!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單位在解除合同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沒有和您簽訂勞動合同,扣押您的證件,您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