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依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
管理辦法》,我父親能夠提交該《辦法》所列的六項材料。即: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但我們前往房管站辦理公產房變更承租人手續時,該單位還要求我們提供原承租人其他子女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及同意過戶的簽字承諾。而我認為我父親辦理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已具備相關法律效力,該房管站要求提供的材料在《辦法》中未有明文規定,應屬行政違法。且我父親的兄妹皆在外地或國外,房管站的無理要求給我們的行政申請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為此向貴局諮詢:房管站要求我們提供的其他子女身份證、戶口本及同意過戶簽字是否合法?相關法規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有了《公證書》還要提供上述材料,難道貴局不承認《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嗎?
迷惘之處,敬請賜教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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