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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朱**   提問時間: 2011-11-28 23:07
 標題:關於供熱收費標准的問題
內容:

    您好:

    我是津南雙港新家園金秋新苑小區的業主,本小區的房子於2010年10月1號交的房子,去年我們交的暖氣費是按照40平米的供熱面積繳費的!但是去年沒有給我們供熱合同。今年去交暖氣費竟然多出來4平米,一問竟然說今年陽臺算一半面積在裡面,所以多出來4平米!但是我們沒有看到相關規定的文件,只是說今年新規定的。

    我特意看了供熱收費標准,是這樣說的:供熱建築面積=住宅使用面積+1/2公用牆體面積+非公用牆體面積。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陽臺不計入供熱建築面積,安裝采暖設施的陽臺100%計算收費面積;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老住宅的廳、廚房、衛生間按供熱建築面積的50%計算收費面積。老住宅的界定:房屋竣工時,未安裝采暖設施的住宅為老房型住宅。供熱建築面積以住宅設計圖紙為依據進行計算,沒有設計圖紙的按住宅使用面積乘以1.3系數。如有疑義以實際測量為准。

    按照這樣的說法我們陽臺沒有采暖設施,為什麼要算上一半的供熱面積!!!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回復部門:市住建委   回復時間:2011-11-29 11:08   是否超時:否

朱國龍市民:

    您好,《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您的房屋供熱問題仍在保修期內,請於開發商協商解決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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