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新新家園底商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1年10月31日。為了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在底商門前還沒有修建路和停車位等交房應具備的條件下,就要求業主收房。業主提出合理補償訴求,開發商不予理睬。請問,這是由政府哪個部門監管?我們的合理訴求到哪裡去要?開發商在售房時口頭承諾了如宣傳海報上的那麼寬敞的路和停車位,現在沒有了,這算不算欺詐(虛假宣傳)?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如果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建議您以購房合同為依據,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回復。
濱海新區政府
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