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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同志,你好,
我於2011年7月份開始按天津市人纔引進落戶條件准備材料進行申請,在11月份得到了“不能辦理”的回復,材料現存放在雙街派出所。
11月20日我去派出所查看了戶口申請材料,封面上寫著不能申辦原因為:“工作單位在武清,不符合條件”,經辦人:孫淨,時間10月25日。在申請之前,我多方諮詢,得到的回復都是可以辦理,派出所警官也向上級諮詢過,得到可以辦理回復後纔經辦的,也是為了不讓我浪費時間。
天津市公安局於2004年8月16日發布的關於“改進國外投資者出入境管理及國內投資者戶籍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明確寫明:“對本市企業引進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外省市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戶。”
我的條件都符合:
1,研究生學歷
2,與天津市注冊企業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
3,我購買了房產
這個細則裡沒有明確規定工作地與房產所在地必須在同一個區,實際上很多人的工作地和戶口不在同一個區,但都屬於天津。我雖然工作地在武清,但是我的房子在北辰區,所以,我必須在北辰區進行申請落戶,市局戶籍科的審核結果認為武清開發區的企業不屬於天津市注冊企業,請問:有具體的政策法規或者細則出處嗎?符合依法辦事的宗旨嗎?
是不是說,我一定要換個在北辰區的工作,然後再來申請就可以了?真是這樣,我覺得這有悖於“人纔引進戶籍管理辦法”的初衷。
請在百忙之中給我一個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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