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7年離婚.後認識王**,於2010.1.12生男孩.於2011.8.22日和王**結婚,由於王**是2011年8.16纔辦理的離婚證【王**和前夫於2006年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由於各自打工未辦離婚證】,我們於2009年去過民政局想登記結婚,但是公作人員說有協議不行必須有離婚證纔可辦理,後幾次聯系其前夫都未聯系到,等孩子出生後去上戶口,告之必須有結婚證纔行還需交納社會保障金,直到2011年7月纔聯系到王春蓮前夫然後辦理離婚證。我交納了社會保障金.街道出具收據5000元.我去辦理孩子上戶口又說讓做親子鑒定還需3個人【每人1200元】。我離婚協議上說明了我以前的積蓄都歸了前妻我每月還還房貸.現在的妻子還沒工作孩子還小。就想問問可不可以不做親子鑒定就能給孩子上戶口。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11月22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我局戶政部門十分重視,因您所留聯系方式有誤,故戶政部門無法了解您的詳細情況,希望您留下確切電話或撥打免費戶政語音服務熱線:4006-110-698進行諮詢。 感謝您對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