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沽治超工作人員在漢沽大豐路攔截承運40HC型集裝箱專用運輸車已超過4.2米為由進行罰款,罰款理由超限運輸,罰款金額200-1000元不等,運輸車本身高度1.5米,40HC型集裝箱高2.9米,裝載之後沒有不超的,現在進出口大部分采用40HC型集裝箱裝載,由於他們的罰款只是路過漢沽大豐路的車輛都不敢承運此類集裝箱,只是部分集裝箱壓港,另外交通部2006年11月8日印發的(認定車輛超限超載的標准是什麼)中並沒有高度這一項,但他們卻以超限為由進行罰款,望有關部門進行關注。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1-11-28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和第七十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准的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准確需行駛的,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管部門批准。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您提到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為超限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駛,違反本規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
特此回復。
20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