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愛人在今年6月至8月在西青道華潤萬家應聘藍月亮洗滌系列的廠家銷售員,於9月辭職了,應聘時廠家簽訂了工作合同說自己每月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然後廠家報銷,但是現在已經是11月了,可是保險費用還沒有給,(我們想拿到保險錢後再進行補交),多次打電話給廠家,說是讓等著,請問廠家這麼做符合勞動法條例嗎,我們只能等待嗎?期待您的答復,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取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單位就應為其繳納保險。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保險費,職工可以到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