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受理我的投訴!我購買的紅橋區銀杏公寓二手房,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權類型為“出讓”,我在購買該房時是否應免交土地出讓金?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賣方身份證姓名與產權證姓名有一字之差,辦理買賣之前按照紅橋房管局要求提供了賣方戶籍證明信並更換了賣方產權證。但是賣方新產權證下來之後,使用權類型(土地性質)卻莫名其妙地由“出讓”變成了“劃撥”。我在2011年10月27號繳稅的時候被前臺要求繳納了房款1%的土地出讓金。現在回想起來應該是在賣方換證的時候房管局出現問題,因為現在產權證和土地證是二證合一,換證前房管局未要求賣方提供土地證,可能也未核查該房屋使用權類型就按照統一制證模式制作了產權證,以致最後錯繳了土地出讓金。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張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1月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