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室溫在15度應給不應該繳費
王女士:
您好!根據2010年6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供熱期內,居民用熱戶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第二十一條,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熱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但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建議您按期繳納供熱費用,在供熱期開始後定期申請測溫,並妥善保存測溫單據,與供熱單位協商退款事宜。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與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