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夏季,一場大雨給天津市武清區北岸尚城業主,帶來巨大的損失,業主多次找到物業,物業工作人員說,愛去哪告去哪告就是不賠,我們還有幾個月到期了,回市內了,愛找誰找誰。此次雨水把我們的地下室淹了造成的損失請問有關部門領導,我們的損失找誰呀??、
尊敬的鄧振輝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房管局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房管局回復如下:
業主反映夏季地下室被淹問題,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電氣、給排水管道,為2年,經調查您所居住的23號樓為2009年10月交房,在開發商保修期內,應由開發商負責維修,物業已經積極向開發商反映了您的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