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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1月5日上午10時左右,推著嬰兒車帶著10個月大的外孫去大港區世紀大道迎賓超市購物,來到超市被保安攔下,告知不許6個月以上嬰兒乘坐嬰兒推車進入,只許坐在超市購物車上。可是購物車沒有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帶等,嬰孩從購物車跌落事件的頻頻發生,責任糾紛讓人煩懮。若孩子可以坐在嬰兒專用推車裡,不僅有安全帶的保護,也可以安心購物。超市保安的回答則是:“因為我們超市也有賣嬰兒車”。我認為這種回答太過分了,超市擔心商品丟失可以理解,但是強行規定把使用嬰兒車的人貼上“標簽”被懷疑的話,未免有遭受歧視之嫌,讓人氣憤。如果超市規定6個月以上的孩子只能乘坐未有任何安全保護的超市購物車的話,出現任何事故誰來負責?
我認為超市完全可以采取委婉的態度來面對使用嬰兒推車的顧客,如“如果顧客選擇使用自己的嬰兒推車進入超市購物,請務必將車內其他物品騰空,避免發生誤會”等等。
在此,希望有關部門領導關注此事,究竟是不是嬰兒必須坐在沒有安全措施的超市購物車內?超市的規定是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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