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1994年在外地參加工作,2004年9月人事關系全部從原單位調出,脫產來天津一所高校讀全日制研究生,2007年3月畢業在天津高校工作。按照住房補貼的有關文件,1999年以後參加工作的有補充公積金,2006年5月18日在崗的有住房補貼,所以目前我既沒得到住房補貼,也沒有得到補充公積金,二種待遇都沒有享受到。另據了解,象我這種情況的有一批人,請問是否我們這兩項待遇都不應該得到?如果應該得一項,我們該如何辦理?希望領導能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
楊廣武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1月1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