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市領導:2010年10月29日頒布的《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規定》是個好政策,他維護了老百姓的利益。但是它有不嚴謹和有漏洞的地方。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中,是明確規定新建商品房要有兩個供熱期對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的運行的調試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但是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室內供熱不達標,這兩年內由誰為老百姓退費。也正是這個漏洞讓我多次向天津市建設交通委投訴,得到的是踢皮球式的答復,供熱公司說這兩年找開發商,開發商說你們的暖氣費已交給供熱公司了,我的問題至今沒有解決。挺好的政策卻沒有好的執行,是不是文件有漏洞或不明確,新建房兩年內采暖不達標,退費由開發商負責,或由供熱公司,或由一起負責。請領導在百忙中過目相關文件,讓文件正確貫徹,保護老百姓權益,盼望結果。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11月3日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現就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管理規定》第七條中寫明:“新建房屋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本規定所列供熱單位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根據這一條款,新建房屋供熱的設施保修期內溫度不達標時應由建設單位向用熱戶退還采暖費。
最後,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