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21受傷的,7月29日被鑒定成工傷,那麼3月21到7月29這期間的醫藥費怎麼算?!現在公司把我這段時間的醫藥費當醫保來報,只報了1000來塊錢的搶救費,剩下的8000多公司說考慮到我個人家裡情況公司給我承擔70%我個人承擔30%這樣合理嗎?不合理的話應該找誰報銷?最好能有依據及條例!拜托,拜托,急急急急急!!!(因為事情剛發生公司並沒用給我報工傷還跟我說不是工傷不能報銷,所以我害怕錢的問題沒用敢住院所以一直在門診看)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天津市工傷保險若乾規定》,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職工與單位就工傷醫療費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0月25日